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奚南山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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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奚南山提出辞去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芜湖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奚南山辞去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